互联网平台是数字经济的基础设施,是数字经济和实体经济融合发展的关键环节,已经成为新的资源配置和组织方式。目前,数字经济已经成为全球经济的新动能,正在改写和重构世界经济的版图。根据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的数据,2023-2023年,中国超10亿美元的互联网平台总价值由7702亿美元增长到35043亿美元,年均复合增长率达35.4%。不过,在互联网平台快速发展的同时,也带来一些问题,如平台“二选一”、大数据“杀熟”、企业间屏蔽、数据泄露、掐尖式收购等,影响了数字经济的健康发展。

据了解,为更好地推动我国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,保护市场公平竞争,推动科技创新,维护消费者权益,对互联网平台进行更加科学规范的管理,增强监管的针对性与有效性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制定了《分类分级指南》。

《分类分级指南》提出,结合我国平台发展现状,依据平台的连接对象和主要功能,将平台分为六大类,即网络销售类平台、生活服务类平台、社交娱乐类平台、信息资讯类平台、金融服务类平台、计算应用类平台。

《分类分级指南》从用户规模、业务种类、经济体量、限制能力四个方面出发,将我国互联网平台分为超级平台、大型平台、中小平台三级。

其中,年活跃用户5亿以上,核心业务至少涉及两类平台业务,市值(估值)在1万亿元以上,具有超强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(用户)的能力的平台,为超级平台。年活跃用户5000万以上,有表现突出的主营业务,市值(估值)不低于1000亿元,有较强的限制商户接触消费者(用户)的能力的平台,为大型平台。

目前,阿里巴巴、腾讯、美团等互联网企业的市值均超1万亿元,淘宝、微信、美团等APP或将按照超级平台管理。此外,京东、拼多多等企业市值也将达到1万亿元,也有望成为超级平台。

清华大学社会科学学院经济学研究所副所长王勇认为,“超级平台”这一概念的提出,有助于深化人们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问题的认识,推动理论界更加重视平台经济领域发展不平衡、竞争不充分、资本无序扩张的问题,帮助监管部门进行监管创新,引导相关平台企业更加重视自身的行为规范。

对于不同类型的平台,《主体责任指南》明确了不同的主体责任。《主体责任指南》共有35条,其中前9条全部针对超大型平台,从公平竞争示范、平等治理、开放生态、数据管理、内部治理、风险评估、风险防范、安全审计、促进创新九个方面,对超大型平台提出了细致的要求。

比如,超大型平台经营者具有规模、数据、技术等优势,应当发挥公平竞争示范引领作用;应当遵守公平和非歧视原则;应当在符合安全以及相关主体权益保障的前提下,推动其提供的服务与其他平台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具有互操作性等。

总的来看,此次出台的新规对互联网平台进行分类分级,明确了不同类型、级别互联网平台的责任,引导平台合规经营,使监管更加有的放矢,避免“一刀切”,有利于行业健康发展。